域名纠纷中的善意抗辩
时间: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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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CANN)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后,如能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纠纷裁决者就能基于该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域名注册人就该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一、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二、域名注册人(不论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该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三、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是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只要能证明其对域名的使用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构成善意抗辩,可以避免遭受不利的后果。

  提供:上海知识产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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