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
时间: 200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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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依据的法定理由有: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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