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产品商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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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如果到外国某一产品销售地办理商标注册,有时不能顺利办理商标注册,甚至还要被驳回申请。有的国家虽然同意申请注册,但要附加很多限制条件。本文就外销产品商标到国外某产品销售地不能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谈谈如何应付。

  第一,一般国家对其他国家来本国办理商标注册都有严格要求,即要符合国外商标法要求。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图形等不能和当地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过去我国的一些外销产品商标名称、图形内容,大多取材于飞禽走兽、花草树木等。如用此类商标到国外去注册,常因出现雷同而受到限制。如我国“天鹅”、“牡丹”等商标,就是因为与国外商标重复,而在很多国家不能被注册。

  第二,我国的外销产品商标在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的名称,图形和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感情相违背,造成一些误会和损失。如西方国家禁忌黑猫,日本禁忌荷花等。如果外销产品商标使用这些禁忌名称或图形,就难以在这些国家获得注册,也就得不到当地的法律保护。

  第三,我国有许多是直接用地名作为商标名称,这样的商标在很多国家难以注册。因为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取得注册。如我国的“青岛”啤酒、“中华”香烟等在很多国家或地区不能申请注册。有些国家即使同意注册,也常常附加限制条件,使得我国的外销产品出口受到很大影响。

  第四,我国有些外销产品商标名称、图形和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在东南亚等一些国家不能被注册。如我国过去出口的练习本,虽然在外国销路很好,但产品商标为“学生”,结果在销售国家不能予以注册。

  上述是我国外销产品商标在国外销售的产品商标名称、图形不符合外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不能及时予以注册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第一,外销产品商标,按照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样的商标跃然在我国继续有效,但这些有效商标中有些商标的名称、图形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如果这些商标到国外某产品销售地去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是要被驳回。因为我国商标法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名称、图形的规定相似。

  第二,外销产品商标,在向国外某产品销售地申请注册前,首先一定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了解一下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等,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常见的动植物名称作商标名称,以防止和当地的商标名称、图形重复雷同。另外,有些动植物名称,经翻译成其他文字可能产生一些不好的含意,如“白象”商标,“白象”英文的第二层意思是指无用且累赘的负担。

  第三,外销产品商标设计应大力借鉴国外商标设计。西方国家的商标注册已经有100多年历史。为了使注册避免雷同,应多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加简单图形的组合商标。例如:目前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80%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加简单图形的组合商标,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第四,以汉字为基础,广泛采用汉字构图作外销产品商标图样,这样能有效地避免我国的外销产品商标重复雷同,使我国的外销产品商标,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到国外能顺利地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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